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八条有效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