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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