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