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职业病危害防护;(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