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