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农药使用者不得擅自增加用药次数和用药量。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