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植保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符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农作物采收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