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农药使用者不得擅自增加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