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