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