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村镇房屋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现有房屋所有人(包括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其所有人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所有权登记或所有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