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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