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