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奖励和惩罚Article 30Repealed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经营、运输、携带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超过限额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超额部分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