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