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