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并认真管理;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时,必须办理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和虐待驯养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