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猎捕本市少数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经批准,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