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猎捕本市少数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经批准,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依照国家规定执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