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三)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