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Article 16Repealed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并认真管理;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时,必须办理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和虐待驯养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