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确需进入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区内,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或者摄影、录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