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驯养繁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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