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与抗洪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修建穿越沿江沿海堤防的道路,应填筑坡道。确因工程建设、战备施工和生产活动需要,在沿江沿海第一线堤防或者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除应当报请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机关同意外,还须报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