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与抗洪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本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必须制定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方案,落实防灾、抗灾、救灾措施。特大洪涝灾害应急方案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