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与抗洪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市承担挡潮、纳潮、分洪任务的水闸,在汛期必须按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统一调度运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