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务、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管理监督机构,应当恪守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各县(区)水利公安机构和港口、水上公安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水利治安管理和港口、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和港口、水上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