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Article 29Repealed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务、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管理监督机构,应当恪守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各县(区)水利公安机构和港口、水上公安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水利治安管理和港口、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和港口、水上治安秩序。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