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与抗洪第三十条已废止本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