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计划采灌,加强监督管理。为控制地面沉降,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可以采取禁止开凿新井、限制开采量、回灌等措施。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禁止开采。禁止开采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确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