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Article 21Repealed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计划采灌,加强监督管理。为控制地面沉降,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可以采取禁止开凿新井、限制开采量、回灌等措施。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禁止开采。禁止开采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确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