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计划采灌,加强监督管理。

为控制地面沉降,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可以采取禁止开凿新井、限制开采量、回灌等措施。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禁止开采。禁止开采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确定。

回灌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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