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并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河道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是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和护堤地。没有堤防的,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
湖泊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是环湖周边堤防之内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和护堤地。没有堤防的湖泊岸段,按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
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由工程设计文件规定。过去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工程确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