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建造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