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对城乡饮用水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相应规定具体保护办法。

本市城乡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