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