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