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九条已修改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具有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并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二)有符合规定的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