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八条已修改出版物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经营和加盟连锁经营。从事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门店数量;(三)有符合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一年以上的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加盟连锁经营业务。加盟连锁经营的,应当是经许可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