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十条已修改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