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