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