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控告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