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