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