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