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