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高新区重点发展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机电一体化及其他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科研、生产、生活、教学、高新技术产业一体化的新城区,其主要任务是:引进、吸收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传统工业改造,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