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条有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和市政府授予的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