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应当与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解决的办法;

(七)其他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