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定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条件、方式、人数;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入住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选举办法和名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将前款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入住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