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事项;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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