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为9人至11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屋管理单位和业主代表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以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