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